澳洲高院7:0 判Block Earner收益商品须AFS 执照


澳洲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6 月17 日就澳洲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控告加密公司Block Earner 案作出7 比0 一致裁定,认定Block Earner 2022 年3 月至11 月提供的「Earner」固定收益数位资产商品同时属于金融商品与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须持有澳洲金融服务(AFS)执照才能销售。 Block Earner 因为未持牌,违反澳洲金融服务法。据ASIC 媒体公告26-124MR,本次判决推翻2025 年全联邦法院(Full Federal Court)对Block Earner 有利的裁定,是ASIC 在加密监管上获得的高层级司法支持。

高院认定Earner 同时是金融商品与衍生性金融商品

Block Earner(公司登记名Web3 Ventures Pty Ltd)2022 年推出的Earner 属于「固定收益数位资产商品」,投资人交付BTC▼、ETH▼、USDC▲等资产给平台后,平台承诺固定殖利率回报。高院核心法律认定有两点:

  • 金融商品:投资人的资金被用于为投资人与发行方双方产生回报,符合澳洲金融服务法对「金融商品」的广义定义。
  • 衍生性金融商品:Earner 的回报「随数位资产价值与汇率变动」,符合衍生性商品的定义要件。

这个双重认定意味着,未来澳洲境内任何提供类似收益型加密产品的业者,都需要同时针对金融商品与衍生性商品的监管要件评估自身的执照义务。

ASIC 主席:澳洲金融法广义且技术中立,收益型加密产品都须评估

ASIC 主席Sarah Court 在判决后声明中表示:「提供收益型产品给消费者,或涉及资产转换的业者必须谨慎评估其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若是,必须在发行前取得适当的执照或授权。」

她并强调,澳洲金融服务法的架构「广义且技术中立」(broad and technology neutral),意味法律会根据商品实质判断监管属性,而不受业者如何包装、行销或标签所影响。这个判决路线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Howey test 判断加密产品是否属证券的逻辑相近,但澳洲是以制定法(financial product 定义)而非判例法达到类似效果。

2022 诉讼、2025 失利、2026 高院翻盘的三年时序

本案司法时序如下:

  • 2022 年3 月至11 月:Block Earner 提供Earner 商品。
  • 2023 年11 月:ASIC 对Block Earner 提起民事处罚诉讼。
  • 2024 年2 月:联邦法院初审判ASIC 胜,认定Block Earner 违法提供未授权金融服务。
  • 2025 年4 月:全联邦法院上诉审推翻初审,判Block Earner 胜,认为Earner 不属于金融商品。
  • 2026 年6 月17 日:高院7 比0 推翻全联邦法院,回复ASIC 立场。

高院为澳洲最高层级司法机关,其裁定具有对下级法院的拘束力。本案后续将回到全联邦法院、就Block Earner 的罚款金额重新审理。 Sarah Court 在公告中指出,本案结果将厘清现有金融服务监理框架对新兴收益型加密产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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